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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术的法则决定了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
发布日期:2018-08-23
    

    武术的打法法则和原则决定了中国传统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和原则。

    那么,中国武术的打法法则和原则有哪些呢?它们是如何决定擂台比赛的裁判规则和原则的呢?

    具体说,主要有以下九大方面:

    1、“阴阳平衡原则”

    “阴阳平衡原则”反映的是中国武术的“桩”和“桩法法则”。它决定了擂台比赛的“倒地为输”、“被打下擂台为输”,和“破桩为输”的裁判规则。

    其中,何谓“倒地为输”?

    “阴阳平衡”,就是指桩的阴阳平衡。因为,只有做到桩的“阴阳平衡”,才能使桩的“形体”不会失去重心,才不会“倒桩”。而相反,一旦阴阳失衡,倒了“桩”,那么,它的“阴阳”及其“变化”的机能就没有了,随之而来,桩的“发射机”功能也就不复存在了,也就是说,这时既不能打人了,反而还处于了被动挨打的境地。故正是倒地的这种状况,是为输。由此,形成了“倒地为输”规则。

    何谓“被打下擂台为输”?

    桩除了有“发射机”,即出手、出腿的功能之外,还有“阵地”,或者“根据地”的功能。故“桩”在,那么“阵地”就在,“根据地”就在,这时就有“打”,就不为输。而一旦丧失了“阵地”,或者“根据地”,就表现为已经失去了“打”的最基本的条件。这时,就表现为输。而在擂台比赛中,丧失这“最基本的条件”的唯一表现,就是下了擂台。由此,形成了“被打下擂台为输”规则。

    何谓“破桩为输”?

    所谓“破桩”,就是打破“阴阳平衡”,或者使对手出现“阴阳紊乱”,即顾了阳,顾不了阴,和顾了阴,顾不了阳;或者使对手出现“阴阳脱节”,即“上下盘脱节”,“前后脱节”;或者完全控制了对手的阴阳变化,而使之处于了“只有招架之功而无还手之力”的被动挨打境地。这时,表明对手的“桩”已经被破坏,是为输。由此,形成了“破桩为输”规则。

    2、“公平原则”

    何谓“公平原则”?

    中国传统武术的“公平原则”,就是指打斗双方都能构成互相对“裆”和“眼”的有效制约,由此则体现出了“公平原则”。

    因为,不管人的体能如何强、体重如何重,和力量如何大,但“眼”和“裆”都是人体最薄弱的部位,又是最致命的部位,而且,它们又是最乘不起打的部位,打时也不需要用多大的力。这种状况,就给打斗双方在对“眼”和“裆”的互相制约上提供了“机会均等”的条件和机会,而表现出了公平。

    在中国传统武术中,“裆”和“眼”都不是打的“禁区”。因为,按照武术打“阴阳”及其“变化”这一本质来看,“裆”和“眼”,它们都是阴阳及其变化的有机组成部分,特别是“裆”,它而且还起着阴阳变化的枢纽作用。而正是“裆”和“眼”都不是打的“禁区”,故才有了制约对等的公平。并不分体重级别。

    3、“打无禁区原则”

    所谓“打无禁区”,是指“人体的各个部位都可以打”。如上所述,当“眼”和“裆”都可以打的时候,那么,人体的其它部位就更可以打了。由此,则形成了“打无禁区”的裁判规则。

    4、“三维空间求打原则”

    由于“桩”的“二进位制”变化规律,决定了武术将打“点”、“线”扩展到了打“平面”,将打“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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